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志愿者是指基于良知、信念和責任、不為物質報酬、志愿為社會和他人提供服務和幫助的人。寧夏博物館吸收熱愛博物館事業、原意在博物館為公眾服務的人士為本館志愿工作者。

第二章 志愿工作者

  第二條 本館志愿工作者符合條件

  一、熱愛博物館事業,具有博物館或自然類的一般基礎知識,能夠使用普通話和規范用語;

  二、具有奉獻精神,熱心社會工作公益事業,原意利用自己的業余時間無償為公眾提供教育服務;

  三、遵守博物館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三條 本館志愿工作者的吸收與招聘

  一、本館根據工作需要,直接面向社會或通過有關單位、社會團體的推薦,招聘志愿工作者;

  二、本館招聘少量居住本市的海外人士(條件參照第二條)為志愿者;

  三、本館的志愿者工作報名者與被推薦者必須經過本館的考核,合格者方可接受招聘。

  第四條 本館志愿工作者的工作期限一般為一年,時間從錄取之日起計算。工作優秀者經本人申請并獲準后延長一年,延長次數不限。志愿工作者依據本人的意愿,亦可隨時申明中斷志愿工作。

第三章 志愿工作者的工作與管理

  第五條 志愿工作者的工作時間由有關部門與志愿工作者本人協商確定,一般每周工作一次,每次不少于3小時。除特殊情況外,商定的工作時間不予變更。

  第六條 本館向志愿工作者發放掛式工作證,穿志愿者紅馬甲服裝,志愿工作者工作時必須佩戴此證或穿服裝。

  第七條 本館志愿工作者以社教部為主要負責機構,分管領導為主要負責人;部門負責人為管理志愿者主任,團委書記為副主任;志愿者隊伍中產生志愿者負責人;部門兼職工作人員為日常管理及輔導老師并提供服務保障的管理機構組成(后附管理機構名單)。設立志愿者隊伍中的負責人和組織者,負責管理和服務記錄;設有志愿者工作、學習室,休息室。

  第八條 志愿工作者在本館的服務活動中必須使用普通話和規范用語,注意禮節禮貌,儀態端莊、大方。

  第九條 在本館從事教育普及工作的志愿工作者必須參加本館的業務培訓,掌握博物館的一般知識以及自然類的基礎知識和與博物館教育相關的一般理論和方法。

  第十條 本館為志愿工作者提供以下工作條件與優惠

  一、 免費參觀本館的陳列和展覽;

  二、 對本館舉辦的講座及其他活動有優先參與或一定程度的優惠待遇;

  三、 本館為志愿者備有工作、學習室及休息室。

  四、 考核合格并上崗服務的志愿者每次服務時后可提供必要的交通及誤餐補助。

  第十一條 義務

  一、履行志愿服務承諾;

  二、為觀眾提供咨詢講座;

  三、組織在館的觀眾參與各項館內活動;

  四、指導、幫助觀眾正確操作展品,維護展廳秩序,維護展品安全;

  五、不得以志愿者身份從事任何以贏利為目的或違背社會公德的活;

  六、自覺維護志愿者組織和志愿者的形象。